晨报讯驾车发生事故后对伤者及时救助是公民应尽义务,但法律规定司机在挪动伤者时应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王某驾车与骑摩托车的周某相撞后,为救周某,他将压住对方腿部的摩托车搬走,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也因此无法认定。近日,顺义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周某诉称,去年8月8日下午5点,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他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而致其受伤。
事发后,王某将现场挪动并将他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为锁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肩遗留部分障碍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后还需二次手术。周某认为,保护事故现场是被告的义务,但对方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王某辩称,事发是因原告车辆突然向他行驶的车道并线,自己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的摩托车倒地造成其受伤,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他出于救死扶伤精神,挪动摩托车并将其送至医院,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保留事故现场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保留事故现场,以便分清各方承担的责任。
比如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记录,既可对伤者及时救助,也可避免遭遇事故后的定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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